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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示範基地認定辦法(修訂)》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數字鄉村發展戰略綱要》關於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推進智慧農業的部署要求·•↟▩,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鼓勵╃☁·↟₪、引導現代資訊科技在農業農村各環節各領域的應用創新·•↟▩,推動資訊科技與農業農村深度融合·•↟▩,以資訊化引領驅動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我部在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對《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示範基地認定辦法(試行)》(農市發〔2013〕1號)進行修訂·•↟▩,形成了《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示範基地認定辦法(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農業農村部市場與資訊化司☁▩▩。 農業農村部 2021年2月5日 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示範基地認定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鼓勵╃☁·↟₪、引導現代資訊科技在農業農村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等各環節各領域的應用創新·•↟▩,推動資訊科技與農業農村深度融合·•↟▩,以資訊化引領驅動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數字鄉村發展戰略綱要》要求·•↟▩,對《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示範基地認定辦法(試行)》(農市發〔2013〕1號)進行修訂·•↟▩,形成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是指經農業農村部認定的·•↟▩,應用現代資訊科技有效提升了農業生產智慧化╃☁·↟₪、經營網路化╃☁·↟₪、管理數字化╃☁·↟₪、服務線上化水平·•↟▩,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形成典型示範╃☁·↟₪、可複製推廣模式的各類主體☁▩▩。 第三條 堅持“總量控制╃☁·↟₪、優中選優╃☁·↟₪、區域平衡╃☁·↟₪、動態管理”原則組織開展示範基地的申報╃☁·↟₪、認定和監管等工作☁▩▩。 第四條 示範基地認定工作程式分為材料申報╃☁·↟₪、專家評審和認定授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示範基地認定工作由農業農村部主管·•↟▩,制定出臺有關制度要求·•↟▩,推動解決認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場與資訊化司負責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區域示範基地的組織申報╃☁·↟₪、材料稽核·•↟▩,並提出推薦意見;配合農業農村部對本區域示範基地建設進行指導╃☁·↟₪、監管☁▩▩。 第三章 示範基地型別及標準 第七條 示範基地按照建設內容和所起作用分為四類│▩│:生產型╃☁·↟₪、經營型╃☁·↟₪、管理型╃☁·↟₪、服務型☁▩▩。 第八條 生產型示範基地以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種業等農業生產過程為物件·•↟▩,按照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要求,應用現代資訊科技·•↟▩,在動態感知╃☁·↟₪、監測預警╃☁·↟₪、精準作業╃☁·↟₪、智慧控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探索出了典型應用場景·•↟▩,形成了可持續發展的運作模式·•↟▩,在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生態改良╃☁·↟₪、環境最佳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類主體☁▩▩。 第九條 經營型示範基地以農產品加工╃☁·↟₪、包裝╃☁·↟₪、運輸╃☁·↟₪、倉儲╃☁·↟₪、交易╃☁·↟₪、溯源等過程為物件·•↟▩,應用現代資訊科技·•↟▩,在農產品初加工╃☁·↟₪、分類分揀╃☁·↟₪、智慧分倉╃☁·↟₪、物流配送╃☁·↟₪、倉儲管理╃☁·↟₪、電子商務╃☁·↟₪、產品溯源等方面·•↟▩,促進了農產品小生產與大市場有效銜接·•↟▩,為農產品流通提供強有力支撐的各類主體☁▩▩。 第十條 管理型示範基地以最佳化管理職責履行過程為物件·•↟▩,應用現代資訊科技·•↟▩,在提高政府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類主體☁▩▩。 第十一條 服務型示範基地以面向農民和城市消費者提供服務過程為物件·•↟▩,應用現代資訊科技·•↟▩,在發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提升農村公共服務水平╃☁·↟₪、提高便民服務能力和農民素質╃☁·↟₪、促進一二三產融合發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並形成典型服務新模式的各類主體☁▩▩。 第四章 申報管理 第十二條 示範基地認定工作每2年組織一次集中申報╃☁·↟₪、評審和認定·•↟▩,認定有效期為4年·•↟▩,超過有效期需重新申報╃☁·↟₪、評審和認定☁▩▩。 第十三條 申報類別及條件 (一)生產型示範基地的申報條件如下│▩│: 1.申報主體具有法人資格·•↟▩,成立不少於3年(含3年); 2.具有投入使用的規模化生產基地; 3.現代資訊科技在生產活動中廣泛應用; 4.在推進生產資訊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並開展了推廣應用·•↟▩,社會效益明顯; 5.在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農業勞動生產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形成了可持續發展模式·•↟▩,經濟效益明顯; 6.在促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增效╃☁·↟₪、生產廢棄物治理╃☁·↟₪、迴圈利用等方面生態效益明顯☁▩▩。 (二)經營型示範基地的申報條件如下│▩│: 1.申報主體具有法人資格·•↟▩,成立不少於3年(含3年); 2.現代資訊科技在經營活動中廣泛應用; 3.與合作社或農戶╃☁·↟₪、農民等建立了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有效拓展了周邊農民的增收和就業空間·•↟▩,社會效益明顯; 4.連續三年營業額不低於2000萬元·•↟▩,近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達到5%以上·•↟▩,並形成了可持續的經營模式·•↟▩,經濟效益明顯; 5.在促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增效等方面生態效益明顯☁▩▩。 (三)管理型示範基地的申報條件如下│▩│: 1.申報主體具有法人資格·•↟▩,成立不少於3年(含3年); 2.具有專業化的資訊科技團隊和先進適用的資訊科技工具╃☁·↟₪、產品; 3.現代資訊科技應用覆蓋業務範圍或所服務管理部門達到40%以上·•↟▩,有效提升了行政管理效率╃☁·↟₪、節約了管理成本·•↟▩,並形成了成熟的管理模式; 4.三年內在管理資訊化方面獲得有關方面肯定·•↟▩,社會效益明顯; 5.在最佳化資源配置╃☁·↟₪、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生態效益明顯☁▩▩。 (四)服務型示範基地的申報條件如下│▩│: 1.申報主體具有法人資格·•↟▩,成立不少於3年(含3年); 2.現代資訊科技在農業農村服務中廣泛應用; 3.在發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提升農村公共服務水平╃☁·↟₪、提高便民服務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社會效益明顯; 4.連續三年營業額不低於1000萬元且年均服務人數2萬人以上·•↟▩,形成了典型╃☁·↟₪、可複製推廣的服務新模式╃☁·↟₪、新業態·•↟▩,經濟效益明顯; 5.在促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增效╃☁·↟₪、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生態效益明顯☁▩▩。 第十四條 示範基地申報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受理各類主體提出的申請·•↟▩,統一組織專家初審後形成省級推薦名單(含推薦排序)及初審意見報農業農村部☁▩▩。 第十五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主體提出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示範基地申報書》; 2.按申報條件提供的輔證材料☁▩▩。 (二)各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須向農業農村部報送以下材料│▩│: 1.正式上報檔案; 2.經稽核的《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示範基地申報書》(紙質材料每個申報主體一式三份·•↟▩,電子材料每個申報主體一份); 3.按申報條件提供的輔證材料(紙質材料每個申報主體一式三份·•↟▩,電子材料每個申報主體一份); 4.初審專家組成員名單及初審意見☁▩▩。 第五章 組織認定 第十六條 示範基地認定總量原則上不超過200個☁▩▩。農業農村部綜合考慮政策導向╃☁·↟₪、產業發展及區域佈局╃☁·↟₪、申報主體類別等因素·•↟▩,研究確定每次示範基地認定數量及各型別比重☁▩▩。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組織評審專家依據申報條件╃☁·↟₪、評分標準嚴格審查申報材料·•↟▩,視情況採用現場或線上彙報交流╃☁·↟₪、實地考察等方式開展評審·•↟▩,研究提出擬認定示範基地名單·•↟▩,並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八條 示範基地擬認定名單由農業農村部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示無異議·•↟▩,經農業農村部批准釋出示範基地名單並授牌“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示範基地(型別)”☁▩▩。 第二十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援以下情況申報│▩│: (一)已獲得省級單位授予農業農村資訊化相關示範資格的; (二)已列入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優勢特色產業叢集╃☁·↟₪、農業產業強鎮╃☁·↟₪、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以及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的; (三)已獲得農業農村資訊化應用推廣等省部級以上獎勵·•↟▩,或已獲得農業農村資訊化領域國家發明專利的☁▩▩。 第二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及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將以多種形式指導支援示範基地的發展│▩│: (一)結合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發展方向和重點·•↟▩,鼓勵申報相關農業農村資訊化專案及神農獎╃☁·↟₪、豐收獎等科技獎項; (二)農業農村部將採用多種形式加大對示範基地的宣傳推廣·•↟▩,強化正向激勵·•↟▩,總結可複製可推廣典型模式·•↟▩,開展網上推介╃☁·↟₪、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發揮示範基地的引領帶動作用; (三)農業農村部組織行業協會╃☁·↟₪、研究機構╃☁·↟₪、高校等發揮智庫作用·•↟▩,針對不同基地型別·•↟▩,不定期組織專家對示範基地發展提供智力支援; (四)地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重點支援示範基地發展·•↟▩,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制定相應扶持政策·•↟▩,建立持續穩定支援長效機制·•↟▩,鼓勵示範基地率先承擔農業農村改革試點示範任務·•↟▩,並制定相應的示範基地建設和培育計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對示範基地採用分類抽查╃☁·↟₪、“能進能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二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每年選取不同型別的示範基地進行抽查│▩│:被抽查示範基地應按要求報送有關情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當地被抽查示範基地報送情況並進行稽核;農業農村部組織專家對被抽查示範基地進行評估·•↟▩,並對示範作用發揮不足的示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條 示範基地有義務根據農業農村部及所在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工作需要·•↟▩,提交示範基地建設與發展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示範基地”資格僅用於引領和示範農業農村資訊化發展☁▩▩。示範基地要愛護“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示範基地”稱號·•↟▩,不得利用該稱號從事任何國家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範基地資格·•↟▩,且在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在申報評審過程中未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弄虛作假╃☁·↟₪、有欺瞞行為的或在經營期間被納入失信名單的; (二)利用示範基地資格從事任何國家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或與農業農村資訊化發展無關的活動; (三)不配合示範基地監督管理工作·•↟▩,或經農業農村部抽查不合格的; (四)發生重大農業環境汙染或生態破壞問題╃☁·↟₪、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發生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損害農民經濟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本辦法制定《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示範基地專家評審標準》等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2013年至2017年依據《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示範基地認定辦法(試行)》(農市發〔2013〕1號)已透過認定的示範基地·•↟▩,認定有效期滿後·•↟▩,可依據本辦法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全國農業農村資訊化示範基地認定辦法(試行)》(農市發〔2013〕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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